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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警惕四大风险

2007-11-14 18:13:21 来源: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1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期房有风险,消费者需谨慎。

  省消委会提供的统计数字说,2001年至2005年第三季度,全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共受理房地产类相关投诉6853件,其中与期房相关的投诉就占了90%以上。

  省消委会说,在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上,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使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承受了较大的风险。目前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主要有四大风险:

风险1:开发商无开发资格

  有的无良开发商常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极差,且无诚信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付了房款之后就有可能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最后甚至还有可能钱物两失。

风险2: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一项调查显示,90%以上购房者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房地产广告宣传。而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大多只能通过广告去了解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当购房后却发现自己陷入了虚假广告的误区。据不完全统计,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冲突、矛盾有50%以上与虚假广告有关。

风险3:合同条款单方面改变

  在期房开发期间,开发商出于各种利益需求,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购房者发现后要求开发商依照原约定履约时,一般难以做到。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然而消费者因此退房时,按目前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或违约金即可。购房者往往已丧失了买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必须花费更高的价钱才能买到合适的房子,而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目前的预售制下却无法得到赔偿。

风险4:丧失定金风险

  几乎所有的购房者都有如下经历:先是签《房产认购协议》,然后交定金、签合同,再交首期款。在这个过程中,纠纷随时都可能出现。比如,双方如果签不下合同,定金该不该退?有的开发商在购房者交了定金但没有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时,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而实际上并不是每个购房者都能申请到按揭贷款。又比如,消费者对格式条款要求增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商就单方面没收定金。合同应是双方平等权利的体现,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力,合同无法签订就全归责于消费者是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相悖的。这些风险都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在购房时小心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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